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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悬赏5000元!如果见到这个潢川邻县人,请立即打电话举报!

    信息发布者:骆店优乐美
    2019-06-25 12:50:44   转载
   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,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,维护法律权威,现依申请执行人张超的悬赏申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(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)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:



    张新明,男,汉族,1965年8月12日出生,住息县彭店乡柳围孜村北吴庄。
    执行案号:(2019)豫1528执210号
    执行依据: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8)豫1528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。
    涉案标的:11.3万元及利息
    被执行人:张新明
    本案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,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、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奖励5000元。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。
    举报人可拨打本院电话(0376-6367053)进行举报。


  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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